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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1544王辉与尹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尹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赵国军,灌南县五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尹星,男,1989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尹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辉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4执1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助理审判员  姚志刚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