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1544王辉与尹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尹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赵国军,灌南县五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尹星,男,1989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尹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辉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4执1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助理审判员 姚志刚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