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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鄂1121执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雷德旗、尹友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德旗,尹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年鄂11**执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雷德旗,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高新科技开发区。被执行人尹友利,男,38岁,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被执行人尹友利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黄州法东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2003]黄州法东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尹友利与实际被执行人尹有利身份信息不一致,不符合法定准许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3]黄州法东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童新睿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立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