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曲鹏桥与吴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鹏桥,吴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460号原告:曲鹏桥,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男,汉族,住吉林市解放大路。被告:吴成军,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环,女,住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原告曲鹏桥与被告吴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曲鹏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曲鹏桥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鹏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曲鹏桥负担。审 判 长  潘 威审 判 员  常 静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惠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