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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州佳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佳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221号原告福州佳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东侧G1#楼6层4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9439578XP。法定代表人:董佳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崔振霞,福建富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2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518615。法定代表人:吴永禄。原告福州佳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福州佳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装修需要与原告订立多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合同》、《增加项目协议》、《制作合同》,并委托原告购买装修材料。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被告尚欠原告部分款项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及采购材料款912095.84元及滞纳金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注: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公布的(2014)民二终字第104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79号民事裁定书),此类纠纷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本院对此案不具有专属管辖权。本案诉讼标的为7件合同,其中有5件合同当事人协议如有争议向被告所在地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院对该部分5件合同的争议没有管辖权,无法审理全案,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全案7件合同的争议均有权管辖,能够审理全案。原告表示因合同结算问题,上述7件合同的争议无法分案处理。原告基于方便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上述情况,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诉讼所遵循的“两便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本院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威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