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立与沙一娟、胡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沙一娟,胡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吉首市湘泉城市。被执行人:沙一娟,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武陵西路被执行人:胡晓,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立与沙一娟、胡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立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张立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01执8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