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曲俊名、曲国利、孙元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曲俊名,曲国利,孙元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曲俊名、曲国利、孙元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俊名、曲国利、孙元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360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曲俊名、曲国利、孙元侠银行存款人民币322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