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力之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舒美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力之,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舒美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力之,男,194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明,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康富南路天峰文武学校内。法定代表人舒美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美华,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风堆仑村郭家湾村民组*号。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郭力之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舒美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谌丽霞审判员 刘文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