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司同生、高京苗申请执行雷贺锋、雷红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同生,高京苗,雷贺锋,雷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司同生,汉族,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申请执行人:高京苗,汉族,女,1951年8月23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雷贺锋,汉族,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雷红武,汉族,男,1964年6月3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司同生、高京苗申请执行雷贺锋、雷红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雷贺锋现在监狱服刑。经金融、工商、房产、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款为186111.4元、执行费2692元,延迟履行利���从判决之日的第二日算起。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魏朝彬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克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