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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秦永梅与宁南金沙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梅,宁南金沙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04号原告:秦永梅,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重庆市双桥区人,住云南省巧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飞(特别授权),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南金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金沙大道。法定代表人:曾宪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波(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秦永梅与被告宁南金沙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秦永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永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秦永梅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