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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树朋与卜祥恒、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树朋,卜祥恒,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999号原告:董树朋,男,1981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琦,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祥恒,男,1974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前洞门村1010号。法定代表人:张振超,经理。(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树朋诉被告卜祥恒、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树朋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树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树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树朋负担。审 判 员 刘瑞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