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绍生与新疆恒信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生,新疆恒信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196号原告:黄绍生,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兆芸,新疆齐乐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恒信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7号2栋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玲,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绍生与被告新疆恒信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黄绍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原诉讼标的变更为12000元,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绍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生撤诉。本案原诉讼标的为80911.6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822.79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黄绍生变更诉讼标的为1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现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绍生自行负担,退回原告黄绍生1772.79元。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职秀娥人民陪审员 徐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裴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