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林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星象商贸有限公司、范俊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林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星象商贸有限公司,范俊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309号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林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兰州星象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范俊国。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林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星象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范俊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林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州星象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范俊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林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星象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范俊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96元,减半收取计86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平代理审判员 罗利芳人民陪审员 李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