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与徐秀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徐秀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059号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张春方,行长。被告:徐秀华,男,1975年1月21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与被告徐秀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同庆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