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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417号原告: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