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417号原告: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