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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贵港市覃塘区大雅木业有限公司与舒玉萍、石元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覃塘区大雅木业有限公司,石元清,舒玉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364号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大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六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40790634093。法定代表人:覃克梅,贵港市覃塘区大雅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元清,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玉萍,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大雅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元清、舒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大雅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大雅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大雅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