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书华,朱柯亚,胡生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326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新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经贸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书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书华,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被告朱柯亚,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胡生会,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书华、朱柯亚、胡生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全部归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书华、朱柯亚、胡生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620元,减半收取45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