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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5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丽香与包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香,包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145号原告丽香,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玉柱,男,34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丽香诉被告包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丽香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丽香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7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7.00元,由原告丽香负担。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慧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