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5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丽香与包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香,包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145号原告丽香,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玉柱,男,34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丽香诉被告包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丽香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丽香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7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7.00元,由原告丽香负担。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慧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