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庆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庆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金庆方,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庆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国土局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执行长  楼豇炜执��员陈怀瑛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