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伟兴与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沈伟兴,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被执行人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2501、2601。被执行人常熟市仁通经编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江路168号。被执行人周中良,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胡惠文,男,汉族,1955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胡舜芳,女,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沈伟兴与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仁通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周中良、胡惠文、胡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伟兴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对本案立案提级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14423.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熟市仁通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市梅李镇师桥村,天字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以(2015)熟梅商初字第00227号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了首封,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决定对该财产提级执行。因被执行人迄今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现由买受人常熟市正方宜织造有限公司以8390500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常熟市仁通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市梅李镇师桥村,天字村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常熟市正方宜织造有限公司所有。该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常熟市正方宜织造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院及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上述不动产所作出的查封效力即行消灭,上述不动产上登记的他项权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蒋 琦执行员 水天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