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蒋肖猛与林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肖猛,林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4334号原告:蒋肖猛,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张珍炎,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春英,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蒋肖猛为与被告林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肖猛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春英的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肖猛撤回对被告林春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蒋肖猛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俊?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