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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乾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乾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296号申请人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东区黄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吴秀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乾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祥富里小区卫国路商铺743号。法定代表人:梁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祥富里小区卫国路商铺743号。法定代表人:杨运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乾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秀军执行员  岳亚君执行员  车春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