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桑静静与张红梅、李爱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静静,张红梅,李爱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518号原告:桑静静,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范县,现住鄄城县。被告:张红梅,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李爱芝,女,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原告桑静静与被告张红梅、李爱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桑静静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桑静静负担。审判员 车文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