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蔡墩维与方汉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墩维,方汉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340号原告:蔡墩维,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纯,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汉春,男,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墩维与被告方汉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墩维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墩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蔡墩维负担。审判员 王军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