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执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