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理人:吴某,局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行审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