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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代文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文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838号罪犯代文虎,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蒙城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杭下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代文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文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应承担民事赔偿615200元,曾履行10000元,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实际消费4514余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代文虎相应考核期消费情况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代文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暴力致人重伤,系主犯,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仅部分履行,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文虎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