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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炳阳与魏善诗租赁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16号本院对原告刘炳阳与被告魏善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一页第七行“1978年6月2日出生”应更正为“1970年12月21日出生”。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咸军成书 记 员 徐卫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