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峄执字第57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陈玲、褚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褚福英,贾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峄执字第570-20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褚福英,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贾金章,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玲与被执行人褚福英、贾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金章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金章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郑开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