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中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南昌科盾家居有限公司,陶青松,陶晓松,胡强,周利,万林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负责人:熊俊。被执行人: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法定代表人:陶青松。被执行人:南昌科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胡强。被执行人:陶青松,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陶晓松,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胡强,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周利,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林花,女,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南昌科盾家居有限公司、陶青松、陶晓松、胡强、周利、万林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九木堂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物房产、土地及机器设备进行了拍卖,其中房产、土地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得款16016500元,机器设备经二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346万元,最高额抵押200万元),2016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要求变卖,也不同意以物抵债;另本院在执行期间,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为19502777元,已执行到位16016500元,尚未执行到位348627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审判员 李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