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军礼、尹春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礼,尹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331号之一申请人:吴军礼,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南和县,被执行人:尹春兵(又名尹春斌),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廊坊市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吴军礼与尹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冀0527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军礼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吴军礼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7民初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