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破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北京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破申9号申请人: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21号。法定代表人:李宗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新,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贺,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21号(城研信箱)三层。法定代表人:郑清,总经理。2017年6月5日,申请人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北京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对北京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通知。北京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经核查,北京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对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有35103280元的到期债务,现无力清偿;经审计,截至2017年3月31日,北京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36992.16元,负债总额为41811580.94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1674588.78元,资产负债率为30521.15%,确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北京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21号(城研信箱)三层,登记主管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对本院的管辖无异议。本院认为:经审查,北京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21号(城研信箱)三层,工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认可对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有35103280元的到期债务,现无力清偿;且根据审计结果,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北京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对北京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孟卫明代理审判员 庄馥源代理审判员 王丹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松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