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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某,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准许原告程某被告刘某离婚。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区×号楼××号房屋中的二十六彩色电视机一台、三菱牌空调一台归原告程某所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原告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被告刘某生活费三百元,至被告刘某释放之日止。权利人刘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某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程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某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4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甜-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