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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47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彭建刚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彭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106号。负责人孙国明,中国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华翡翡、沈钰妹,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建刚,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生,,住宜兴市。中国银行与彭建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彭建刚应归还中国银行透支款本息196059.6元(截至2016年7月19日)及以本金127947.98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彭建刚应赔偿中国银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258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0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80元,由彭建刚负担。因彭建刚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建刚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查明彭建刚名下除有一辆下落不明、且被本院另案查封的小型汽车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彭建刚长期在外,去向不明,且对外负债较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建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