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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任汉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475号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拱墅区银河嘉园9-2-201室。法定代表人:周筱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露妮、潘建明,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汉莉,女,汉族,1954年4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汉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汉莉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莫依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