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孔玮与临漳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临漳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499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临漳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县城建安路西段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临漳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 判 长 王来益审 判 员 贾喜周代理审判员 吴钰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