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刘小斌、王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刘小斌,王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刘小斌,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明明,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小斌名下的鲁NRXXXX、鲁N2XXXX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臧 秀 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姚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