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柏浴洗车服务部与王继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柏浴洗车服务部,王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9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柏浴洗车服务部。经营场所:XXX。经营者:董云超,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人,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胥智琴,女,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继武,男,1988年12月18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昆明市官渡区柏浴洗车服务部与王继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继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柏浴洗车服务部垫付的修理费54528元,承担诉讼费1364元,公告费650元。因被执行人王继武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柏浴洗车服务部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748元。经本院2017年4月14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2017年5月2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2017年6月15日砚山县阿猛镇顶丘村民委证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多年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柏浴洗车服务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继审判员 邬宜郿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维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