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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全秀文与周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秀文,周济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3159号原告:全秀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义,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付春,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秀文与被告周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秀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全秀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秀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全秀文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清人民陪审员  李成林人民陪审员  孙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豪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