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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234号之一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8区安乐综合楼1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19248475-8。法定代表人曾新华。申请执行人邓柳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4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租金176800元、公告费3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3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7)粤0306执1233号,对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6执1234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支付任何款项。本院依职权向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证券等部门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周审判员  殷万江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锦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