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文都、桂林佰客喜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都,桂林佰客喜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赵文都,男,1989年7月13日,汉族,荔浦县。被执行人:桂林佰客喜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黄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赵文都申请执行桂林佰客喜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荔劳人仲裁字(2017)第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绍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