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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永城市好宜燃商贸有限公司、常山县雪字碳酸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城市好宜燃商贸有限公司,常山县雪字碳酸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永城市好宜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苗桥镇杨楼36号。法定代表人:孙启灵。被执行人:常山县雪字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石姆岭村,组织机构代码:70461596X。法定代表人:江善俊。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2执476号永城市好宜燃商贸有限公司与常山县雪字碳酸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永城市好宜燃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8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划款计划,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22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谭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