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方家芹、孙木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家芹,孙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80号被执行人方家芹,地址。被执行人孙木根,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广西鹏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家芹、孙木根买卖合同利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广西鹏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子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