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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柯尊宏与刘良胜、付勤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尊宏,刘良胜,付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柯尊宏。被执行人刘良胜。被执行人付勤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尊宏与被执行人刘良胜、付勤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16)鄂028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32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