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柯尊宏与刘良胜、付勤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尊宏,刘良胜,付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柯尊宏。被执行人刘良胜。被执行人付勤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尊宏与被执行人刘良胜、付勤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16)鄂028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32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