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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淄博爱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淄川区淄河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爱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淄川区淄河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026号原告:淄博爱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涧北社区。法定代表人:张莲,经理。被告:淄川区淄河卫生院,住所地,淄川区太河镇。负责人:房师峰,院长。原告淄博爱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区淄河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爱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财产保全费300元,由原告淄博爱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乔鑫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