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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云、李发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云,李发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云,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发有,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白云因与被上诉人李发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白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柴 勇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