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4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罗茂刚诉被告幸享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茂刚,幸享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790号原告:罗茂刚。被告:幸享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茂刚诉被告幸享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茂刚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茂刚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阴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