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罗茂刚诉被告幸享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茂刚,幸享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790号原告:罗茂刚。被告:幸享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茂刚诉被告幸享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茂刚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茂刚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阴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