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坤玉、博山区白塔镇阿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坤玉,博山区白塔镇阿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孙坤玉,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博山区白塔镇阿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阿西村。法定代表人:穆士然,主任。本院在执行孙坤玉诉博山区白塔镇阿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孙坤玉申请撤销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执字第50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执字第5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