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闫学中与胡要云、赵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学中,胡要云,赵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民初2439号原告闫学中,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生,住扶沟县,村民。被告胡要云,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住西华县,村民。被告赵爱玲,女,汉族,1962年8月1日生,住西华县,村民,系胡要云之妻。原告闫学中诉被告胡要云、赵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学中,被告胡要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爱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2015年9月24日、10月4日和2016年4月14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74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款凭证两份和借条一份,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条的借款期限为4天,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借款10万元,下欠174000元至今未还,原告需要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74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通过我们双方算账,我实际上欠原告借款17万元,但是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三份。据此,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有:收条三份。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了10万元。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9月24日、10月4日和2016年4月14日分,被告胡要云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74000元,借款期限为分别为6个月、6个月、4天,被告胡要云出具了借款借条3份。借款到期后,被告胡要云偿还借款10万元。经过原被告算账,被告胡要云下欠原告借款17万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胡要云欠原告闫学中借款17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胡要云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二人当庭陈述为凭,被告胡要云应当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7万元。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依法应负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要云、赵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学中借款17万元。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泽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银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