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祥宽诉被告陈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祥宽,陈士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04民初221号原告冯祥宽,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孔令柯,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士光,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冯祥宽诉被告陈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祥宽及委托代理人孔令柯、被告陈士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2012年10月4日及同年12月12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是现在没钱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陈述,并提供借条,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0月4日及同年12月12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据借据,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士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冯祥宽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士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