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81刑初45号公诉机关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津市市汪家桥街道城东社区。因犯盗窃罪,于1984���12月18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津市市看守所。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瞿长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兰毅担任记录。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日和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先后2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7月2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津市市吉安驾校食堂饮酒后,无证驾驶湘J7***5号正三轮摩托车途经津市市银苑路城东社区8组路段时,与卢文平驾驶的湘J7SL**号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案发时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2mg/100ml。2、2016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津市市翰林餐馆饮酒后,驾驶湘J7***5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津市市车胤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径金帆大厦前路段时先后与前方彭某平同向驾驶的湘JY***7号出租车及停靠在路边停车位内周某所有的湘J7***Y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3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案发时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2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赔偿了周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刘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周某出具的收条,澧县人民法院(84)刑一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卢某平、彭某平、周某的证言;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津卫(乙)检20160164号、20170002号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周某经济损失5000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在实施第1次危险驾驶犯罪时属无证驾驶,在实施第2次危险驾驶犯罪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82.2mg/100ml,2次危险驾驶犯罪都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刘某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拘役五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适当,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瞿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更多数据: